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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6 頁-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由政府機關(構)以無償提供使用或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
-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3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本中心,所生之收益,為本中心之收入。
-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4條 本中心應定期辦理公有財產檢查,並納入績效評鑑自評項目;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5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前項公有財產有遺失、毀損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時,除經本中心查明管理或使用人員已盡善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外,管理或使用人員應予賠償,賠償所得並依規定解繳公庫;其賠償方式…
-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7條 …減結存表及目錄總表,報海委會審核後,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8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 行政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 第2條 …預算編列、工程招標、管考及列管。七、園區土地、標準廠房、園區公有財產、公有建築、設備與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護、管理及收益。八、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九、辦理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定委任或委託事項。十、其他…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4條 本院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相關規定。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規定取得之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一、土地與其改良物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不動產)。二、機械與設備、交通運輸與設備及雜項設備(以下簡稱動產)。三、地上權、地役…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3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設立前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應完成清查,經原財產主管機關同意後,依下列原則檢討移轉方式:一、不動產原則採無償提供使用;動產原則採捐贈方式。二、智慧財產權由原資助機關依相關規定重新認定…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4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國原院,所生之收益,列為國原院之收入。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5條 國原院應定期辦理公有財產檢查,本會並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6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原因而致損害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報本會依相關規定辦理。前項公有財產有遺失、毀損或其他原因致有損…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7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國原院訂定管理規章,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本會備查。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8條 …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國原院同意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9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一、國原院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二、借用原因消失。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10條 國原院管理之公有財產,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盤點,並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報本會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11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