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秘書目 第4條 本中心應定期辦理公有財產檢查,並納入績效評鑑自評項目;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