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國原院同意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