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國原院,所生之收益,列為國原院之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