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9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一、國原院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二、借用原因消失。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