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7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 / 13 頁
  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1條 客船乘客艙室之位置、通路、結構及與其他艙室之間,應確保安全,並儘可能與冷、熱、不當噪音、臭味等隔離。下列處所不得作為乘客艙室:一、頂面甲板最低點低於最高載重線之艙室。二、船艏防碰艙壁以前處所。三、寬度或長度未滿六十公分之…
  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2條 客船之乘客艙室應與船員使用處所隔離。客船因噸位、型式、構造或用途等原因,實際上無法隔離時,應儘量將兩者艙室作明顯之劃分或予以限制。
  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3條 乘客艙室應於各室門前,標明其用途、等級及編號。男女乘客分別專用時,應用文字或標誌表示之。
  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4條 乘客艙室之地面甲板,不得設於活動梁上,並應有適當之強度;甲板為木板時,應予固著加捻縫;為鋼板時,應以木板或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甲板覆物嚴密覆蓋之。但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乘客…
  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5條 客船之所有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梯道等,俾乘客得迅速逃至救生艇登艇甲板:一、乘客艙室位於艙壁甲板以下者,每一水密艙區或受到類似限制之一個或一組艙室,應具備兩種逃生途徑,其中至少應有一種係不經由水密門者。但該艙區之性質…
  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6條 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出入口,艙室內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並應具有二個以上之出入口,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各出入口之間應儘量保持相當之距離:一、各出入口之總寬度,應依該艙室乘客之定額,以每人一公分為準計算之。…
  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7條 乘客艙室設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緊急出入口者,得將該出入口視同前條規定之出入口計數之:一、淨寬達六十公分。二、自緊急出入口之兩面,均設有能由一人容易啟閉之裝置。三、具有使艙室內之乘客,易於認識其所在之標示。前項第一款艙室如提供…
  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8條 前二條規定之出入口,距乘客艙室地面有相當高度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通至出入口之梯道:一、梯寬應較各出入口之寬度為大。但螺旋式梯、其他難以上下之梯或梯之上部或下部附近有障礙物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略較出入口之寬度為狹。…
  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9條 …驗船機構核可,其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人之客船:(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八十公分。(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五公分。…
  1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0條 油漆室及儲存可燃性油炓之處所,其出入口不得與乘客艙室之門或通道相連,或設於危及乘客安全之處。
  1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1條 乘客艙室與貨艙、燃料艙、儲藏室、油漆室及儲存可燃性油料之處所相鄰時,應以氣密鋼製艙壁及鋼製甲板隔離之。
  1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2條 乘客艙室不得與油艙相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另加裝一道氣密鋼製艙壁,兩艙壁間除有良好之通風外,並可通行。二、油艙頂板上未設人孔或其他開口,並敷有至少厚達三十八毫米之不燃性敷料,且使該乘客艙室具有充分之通風。
  1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3條 乘客艙室為採光通風應設有足夠數量之窗戶。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已置備足夠之照明與通風設備者,得酌准寬減。
  1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4條 航經寒帶之客船,其乘客艙室應裝置有效之暖氣設備。但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裝置暖氣之必要或事實上無法裝置者,得免裝置。
  1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5條 …國際客船或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其上、下甲板之統艙,應在每一層乘客甲板個別設置通風筒,其斷面積、入口及出口,均應按乘客定額以每人十六平方公分為準計算之。但位於機艙兩側之統艙,其通風筒之斷面積,應以每一乘客二十一平方公分計算…
  1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6條 航行熱帶地區之客船,其乘客艙室四周之船殼板或無敷蓋之露天甲板,應以適當之防熱材料防護之。
  1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8條 房艙內應為每一乘客設置一固定床位,並不得以臨時床位或長沙發代替之,亦不得於固定床位外加設臨時床位或長沙發,供乘客睡臥。但有特殊原因,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准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72條 各床位應有適當之設施,以維護乘客安全。
  1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75條 統艙內坐臥兩用椅,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乘客一椅。二、應設有扶手及相當高度之靠背,此靠背並能易於調整使向後適當傾斜者。三、椅內緣之寬度及深度,國際客船不得少於五十公分及五十五公分;國內客船不得少於四十五公…
  2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77條 …得為長凳外,坐椅應具有適當之扶手及靠背,使一人一椅。三、每一乘客所佔椅凳內緣之寬度,不得少於下列規定:(一)預定航行時間未滿一小時三十分鐘:四十公分。(二)預定航行時間滿一小時三十分鐘而未滿六小時:四十五公分。(三)預定…
  2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8條 客船乘客定額,除應符合附表五乘客定額計算表規定外,並應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視船舶設備、穩度、水密艙區、乘客艙室及乘客糧食、淡水之容量等情形認可之。
  2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79條 核算乘客定額時,以甲板面積計算者,應按其專用處所之甲板面積核算之。
  2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0條 計算乘客艙室面積時,下列處所不應予以列計:一、通道。二、艙口上面。三、艙口及其周圍六十公分以內處所。四、載貨門及前後各三十五公分,其寬度達艙口周圍六十公分之處所。僅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應船舶所有人之申…
  2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1條 客船之上甲板或其他未封閉之處所,不得用以核算乘客定額,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航線上無險惡風浪之虞之內水航線客船,准予搭載甲板乘客時,得准予核算乘客定額。但下列處所面積仍不應計入。一、艙口、天窗、舷側水溝或其他障礙物所…
  2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2條 乘客艙室或甲板面積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一、形狀整齊之處所,以平均寬度乘以長度。二、形狀整齊之處所,量其前中後三處之寬度,然後以前後二處寬度之和加中央寬度四倍後之總和,乘以長度再除以六。三、船尾長度為寬度二分之一以後之斜…
  2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3條 國際客船之乘客定額,除應按附表五乘客定額計算表予以審定外,並應使每一乘客至少有零點四六平方公尺之散步處所,散步甲板面積少於此數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減其乘客定額。但短程國際航線之客船,不在此限。
  2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4條 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航程需時滿四十八小時者,其乘客定額除應按附表五乘客定額計算表予以審定外,並應使每一乘客至少有零點一八平方公尺之散步處所,散步甲板面積少於此數時,除有特殊理由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核減其乘客定額。
  2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5條 僅於晝間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其乘客定額,得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酌予核增。但每一乘客所占用之專用甲板面積,最少不得低於零點二一平方公尺。
  2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6條 …客船之上甲板或其他未封閉處,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准搭載甲板乘客時,其甲板乘客定額之核計,應依下列規定:一、渡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零點四平方公尺。二、航程需時滿十二小時之客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
  3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7條 各部乘客定額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後,應由船舶所有人揭示於各明顯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