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4條乘客艙室之地面甲板,不得設於活動梁上,並應有適當之強度;甲板為木板時,應予固著加捻縫;為鋼板時,應以木板或其他經航政機關…
- 第55條客船之所有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梯道等,俾乘客得迅速逃至救生艇登艇甲板:一、乘客艙室位於艙壁甲板以下者,每一水密艙區…
- 第56條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出入口,艙室內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並應具有二個以上之出入口,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各…
- 第57條乘客艙室設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緊急出入口者,得將該出入口視同前條規定之出入口計數之:一、淨寬達六十公分。二、自緊急出入口之兩…
- 第58條前二條規定之出入口,距乘客艙室地面有相當高度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通至出入口之梯道:一、梯寬應較各出入口之寬度為大。但螺旋…
- 第59條統艙之內能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其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
- 第61條乘客艙室與貨艙、燃料艙、儲藏室、油漆室及儲存可燃性油料之處所相鄰時,應以氣密鋼製艙壁及鋼製甲板隔離之。
- 第62條乘客艙室不得與油艙相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另加裝一道氣密鋼製艙壁,兩艙壁間除有良好之通風外,並可通行。二、…
- 第63條乘客艙室為採光通風應設有足夠數量之窗戶。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已置備足夠之照明與通風設備者,得酌准寬減。
- 第64條航經寒帶之客船,其乘客艙室應裝置有效之暖氣設備。但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裝置暖氣之必要或事實上無法裝置者,得免裝置。
- 第65條國際客船或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其上、下甲板之統艙,應在每一層乘客甲板個別設置通風筒,其斷面積、入口及出口,均應按乘客定額…
- 第66條航行熱帶地區之客船,其乘客艙室四周之船殼板或無敷蓋之露天甲板,應以適當之防熱材料防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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