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乘客艙室設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緊急出入口者,得將該出入口視同前條規定之出入口計數之:一、淨寬達六十公分。二、自緊急出入口之兩面,均設有能由一人容易啟閉之裝置。三、具有使艙室內之乘客,易於認識其所在之標示。前項第一款艙室如提供身心障礙乘客使用者,其緊急出入口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