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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前二條規定之出入口,距乘客艙室地面有相當高度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通至出入口之梯道:一、梯寬應較各出入口之寬度為大。
但螺旋式梯、其他難以上下之梯或梯之上部或下部附近有障礙物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略較出入口之寬度為狹。
二、應儘量設置於船舶之前後方向。
三、其與地面甲板之角度應在四十五度以內。
四、梯上應設扶手欄杆,緊貼梯後應設舖板。
設置於緊急出入口之梯,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放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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