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56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乘客艙室 第56條 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出入口,艙室內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並應具有二個以上之出入口,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各出入口之間應儘量保持相當之距離:一、各出入口之總寬度,應依該艙室乘客之定額,以每人一公分為準計算之。每一出入口之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二、各出入口應為不受雨浪直接侵入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