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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應依本規則丈量噸位。但本規則發布施行前之現成船不在此限。現成船經船舶所有人之申請,或因船身型式、佈置、容量變更致其噸位變更者,應依本規則重行丈量。依前項規定重行丈量之船舶,其總噸位增大對船舶…
  2.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4條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本規則丈量程式相同者,船舶所有人得將該船原有之噸位證書及有關之噸位計算書副本送航政機關,申請免予重行丈量換發新證書。
  3.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6條 具有新型特徵之船舶,其結構方式等依本規則規定決定噸位為不合理或不可行時,得由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依實際情況決定。前項驗船機構所作成之決定,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4.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7條 船舶所有人於請領船舶國籍證書前,應申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依本規則規定丈量。
  5.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8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申請船舶丈量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必要之圖說:一、總佈置圖。二、舯剖面圖。三、船體線圖。四、上層建築構造圖。五、船體構材配置圖。六、其他經丈量人員認為必要之圖說。前項規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
  6.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9條 業經登記之船舶,遇船身、型式、佈置、容量、載重線或乘客定額變更,或察覺噸位計算有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應於變更或察覺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噸位證書及有關噸位計算書,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對變更或錯誤部分予以重行丈量或決定…
  7.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12條 船舶丈量應對所有與總噸位及淨噸位有關之各圍蔽艙間體積均予量計,絕熱或類似裝置亦應包含在內,金屬材料建造之船舶,應量計至船殼板或結構圍板之內側;非金屬材料建造之船舶,應量計至船殼板之外側或結構圍板之內側。在量計貨物艙間之體…
  8.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滑槽、控泥船之挖泥井及其他在船體上設置之類似空間。船體分開之船舶,如駁船或挖泥船於卸貨時其貨艙雖得暫時開放通海,但在量計總噸位及淨噸位時,仍應計入(如附圖十三)。
  9.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15條 船舶丈量除得依據有關之圖說外,丈量員並應登船勘丈各有關部分確使船舶之實況與有關之圖說完全相符。建造中船舶之丈量,除登船勘丈外,並應至船廠之放樣間核對船體線圖。
  10.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17條 船舶之總體積應分為下列四部分予以量計後再合併計算之:一、船體主要部分。二、船體前後突出部分。三、附屬物。四、上層建築。計算方法得應用經航政機關核可之其他精確計算程式為之。
  11.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計算方法,係將法長自後垂標起依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其積之總和再乘以法長之三十分之一。
  12.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20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得依左列計算之。V=0.65×L×B×〔Dm(2/3)C+1/3(Ds-Dm)〕式中:V為在量噸長度前後兩端垂線間,上甲板以下船體主要部分之體積。L為量噸長度,指在上甲板下緣或…
  13.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 在船舶前垂標以前或後垂標以後船體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應依其突出部分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長點,並自突出長度之後端起依序命名為第一、第二、第三…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突出部分之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
  14.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23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量噸長度以前或以後船體突出部分之體積,應以突出部分長度中點上所量取之最大寬度及最大高度之積,再乘以該突出部分之長度計算之。
  15.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26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船體以外附屬物之體積,得以該附屬物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附屬物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
  16.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上層建築,其體積之量計方法,應依其長度自上層建築之後端起,按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C1,其積之總和再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C2。
  17.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29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得以該上層建築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上層建築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
  18.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倍為大者,得免除之。(如附圖十)前項開口處甲板寬度之丈量,如船舶具有弧形舷緣者,由船殼外板至外板距離,減兩舷弧之半徑計算。(如附圖十一)六、自船舶一舷延伸至另一舷之甲板,僅以連接於舷牆上之支柱或垂直板材支者,其下方甲板…
  19.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1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貨物艙間,其體積應分上甲板以下及上甲板以上兩部分逐艙量計之。
  20.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5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各貨物艙間及各貨艙口之體積,得以平均之長、寬、深相乘計算之。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上甲板以下貨物艙間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
  21.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船舶之總噸位,應以左列公式決定之。GT=K1V式中:GT為船舶總噸位。V為船舶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其單位為立方公尺。K1之值等於0.2+0.02log10V或如左表所列之值。
  22.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7條 船舶之淨噸位,應依附件五公式決定之。
  23.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8條 前條計算船舶淨噸位用之模吃水應為下列吃水之一:一、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該公約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水,但不得適用夏期木材載重線吃水。二、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或其他國際協定之客船,依該規定所勘劃之最深艙區劃分載重…
  24.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9條 船舶淨噸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後,如船舶之特性包括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V、貨物艙間之總體積Vc、舯部模吃水d。乘客人數N1及N2等有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增加時,應立即採用變更之新淨噸位。前項船舶之特性變更,致該船之淨噸…
  25.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40條 船舶同時勘劃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載重線者,應依其較大之模吃水計算淨噸位。船舶營運之情況變更,致淨噸位有所減少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
  26.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1條 船舶所有人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噸位丈量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依本規則規定丈量後,應由航政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船舶噸位證書:一、航行國際航線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國際噸位證書。其書式如附件一。二、航行國際航線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27.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42條 航政機關簽發船舶噸位證書後,第三十九條所述之船舶特性及第四十條所述之營運情況變更,依第九條規定申請重行丈量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重行丈量後,其總噸位有所增減或淨噸位增加時,應依前條規定換發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其…
  28.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44條 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所載事項變更時,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29.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45條 遇下列情事之一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繳還航政機關:一、船舶喪失國籍。二、船舶滅失、報廢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三、船舶解體。四、船舶失蹤滿六個月尚無著落。船舶國際噸位證書…
  30.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6條 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船舶噸位丈量者,應依船舶丈量費費率表(如附件六)之規定繳納丈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