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44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船舶噸位證書 第44條 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所載事項變更時,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