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五章 船舶噸位證書
船舶所有人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噸位丈量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依本規則規定丈量後,應由航政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船舶噸位證書:
一、航行國際航線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國際噸位證書。
其書式如附件一。
二、航行國際航線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及航行國內航線者:船舶噸位證書。
其書式如附件二。
一、航行國際航線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國際噸位證書。
其書式如附件一。
二、航行國際航線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及航行國內航線者:船舶噸位證書。
其書式如附件二。
依本規則規定申請驗船機構丈量或重行丈量後,驗船機構應即將噸位丈量計算表(如附件三或附件四)及證書影本送航政機關備查。
遇下列情事之一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繳還航政機關:
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船舶滅失、報廢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
三、船舶解體。
四、船舶失蹤滿六個月尚無著落。
船舶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不能繳還時,船舶所有人應將不能繳還之事由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船舶滅失、報廢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
三、船舶解體。
四、船舶失蹤滿六個月尚無著落。
船舶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不能繳還時,船舶所有人應將不能繳還之事由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