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船舶淨噸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後,如船舶之特性包括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V、貨物艙間之總體積Vc、舯部模吃水d。乘客人數N1及N2等有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增加時,應立即採用變更之新淨噸位。前項船舶之特性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減少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