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46~47條(共 3 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全文 第46條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船舶噸位丈量者,應依船舶丈量費費率表(如附件六)之規定繳納丈量費。 第46-1條(刪除) 第47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