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4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本規則丈量程式相同者,船舶所有人得將該船原有之噸位證書及有關之噸位計算書副本送航政機關,申請免予重行丈量換發新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