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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9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2.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
  3.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3條 …年以上畢業,而任相當於委任職之軍法人員三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審判官之資格。
  4.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4條 …年以上畢業,而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地方法院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
  5.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5條 …官一年以上,並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荐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曾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
  6.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6條 …官二年以上,並任相當於簡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曾任相當於簡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簡任檢察官之資格。
  7.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7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第11條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
  9.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2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應審查成績者,依本規則行之。
  10.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3條 軍法人員聲請審查成績,應開具履歷,陳明擬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司法官之資格,檢取最後連續制作之判詞三十份或其他與審判有關之著作或文稿,連同學歷經歷及登記合格之證明文件、證明書之印花稅費,暨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四張…
  11.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4條 司法院為審查轉任最高法院推事之軍法人員成績,設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轉任其他司法官之軍法人員成績,由司法行政部設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12.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5條 司法院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或司法院秘書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一、最高法院庭長推事。二、司法院參事。三、司法院及所屬其他職員曾任簡任推事…
  13.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6條 司法行政部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行政部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行政部部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一、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二、司法行政部參事司長。三、司法行政部…
  14.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8條 軍法人員成績之審查,由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人或二人初審,初審完竣,應擬定分數,加具評語,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決定,以七十分為及格。前項審查認為必要時,得調閱訴訟卷宗或加以面詢。
  15.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9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軍法人員,經審查成績認為僅能勝任較低一級之司法官者,得改以同條例第四條或第五條之司法官予以及格。
  16.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10條 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有事故時,由資深委員代理之。前項會議須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17.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11條 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應分別陳報司法院院長或司法行政部部長。
  18.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8條 前條第一項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均各以一百分為滿分。第一、二、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五。第一、三階段測驗科目成績未達六十分者,得補考一次;補考成績仍未達六十分者,以測驗分數較高…
  19.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0條 …十二、未於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申請重新研習。十三、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十四、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前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應經研習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法官學院報請司法院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研習人員。研習委員會為廢…
  20.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6條 …過。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
  21.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7條 研習人員學業成績考查、品德學識成績考查、審判實習之實施、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研習事項之規範,由法官學院研擬送研習委員會審議後,報請司法院核定。
  22. 考試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最低俸級起敘,其轉任前曾任與改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
  23. 考試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5條 …部應向本院辦理冊報及請發及格證書。但公務人員考試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暨各類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合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請發及(合)格證書;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由轉任機關請…
  24. 考試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最低俸級起敘,其轉任前曾任與改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
  25.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
  26.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4條 …格人員,自考試榜示及格之日改支;其為須經訓練、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之人員,自訓練、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之次日改支。逾限申請而核准者,自申請之日改支。
  27. 考試口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至多三項)、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書面報告之字數、內容、格式如附表三。口試之書面問題或討論主題,必要…
  28. 考試口試規則 第7條 …舉行,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次時間參加口試;逾時不得入場,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二十至九十分鐘。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一至二小時。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二至四小時。前項口試時間得視考試等級、類科增減之…
  29. 考試口試規則 第9條 …口試及集體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加註理由。團體討論每一口試委員應觀察每位應考人擔任主持人及參與討論時之表現,並於該組應考人討論完畢後,經會商程序再按團體討論評分表所列項目逐…
  30. 考試口試規則 第10條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實得成績。口試併採二種舉行者,其成績各占口試成績百分之五十。到考人數不足五人或類科性質不相近無法合併舉行團體討論時,以個別口試或集體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