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8條 法規: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8條 軍法人員成績之審查,由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人或二人初審,初審完竣,應擬定分數,加具評語,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決定,以七十分為及格。前項審查認為必要時,得調閱訴訟卷宗或加以面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