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10條 法規: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0條 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有事故時,由資深委員代理之。前項會議須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