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3條 法規: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條 軍法人員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任相當於委任職之軍法人員三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審判官之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