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軍法人員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一年以上,並任相當於薦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薦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曾任相當於薦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高等法院檢察官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