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規則 第9條 法規:口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9條 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每一口試委員應按個別口試及集體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加註理由。團體討論每一口試委員應觀察每位應考人擔任主持人及參與討論時之表現,並於該組應考人討論完畢後,經會商程序再按團體討論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並加評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