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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 56 頁-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二、違反汽車安全相關法令規定者。三、同一批號汽車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或國外政府、廠商宣布召回或發布警告通知者。四、其他安全瑕疵,足以影響行車安全者。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等內容,經交通部同意後執行之,並應通知列為調查對象之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期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主動就汽車安全性進行召回改正或為其他必要處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得停止調查。專業機構於調查完成後…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及汽車安全性改善建議等。專業機構不得將涉及個人隱私或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營業秘密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車輛安全性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交通部依第二條調查確認汽車、車身製造廠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責令其將已出售之汽車召回改正。交通部於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所製造、銷售或進口之汽車,因汽車安全性已發生重大行車安全事故或有…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經依第二條通知列為汽車安全性調查對象或第六條通知提供說明資料者,應配合依限期提供說明資料或調查,不得拒絕、規避或阻撓。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二條第一項對汽車召回改正,應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並以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車主,且於公告或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專業機構提出其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因汽車安全性經外國政府或廠商宣布召回改正,其同一批號進口至本國者,準用前條規定。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經交通部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責令召回改正者,應自接獲通知翌日起十五日內,向專業機構提出其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並於召回改正執行前向大眾傳播媒體公告及以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車主。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提出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經專業機構報請交通部核可後,應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回改正。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本辦法所提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項目:一、召回改正之汽車廠牌、車型、出廠日期、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數量等相關資料。二、安全性項目及其安全影響說明。三、召回改正汽車實施之改正措施,…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實施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應於公告及通知書之內容明顯處,以顯著字體註明「安全性召回改正」之文字,並應至少載明召回改正之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名稱、地址、汽車廠牌、車型、安全性召回改正項目、安全影響說明…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未能於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預定日期完成召回改正作業者,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專業機構申請延長,由專業機構審查後報請交通部同意,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0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進行汽車召回改正,應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專業機構提送前一個月召回改正執行紀錄報告。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召回改正計畫完成改正後,應於十五日內作成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報告提送專業機構查核認可…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1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拒絕、規避或阻撓交通部依第二條所為之調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罰之。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2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處罰: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提出召回改正計畫或辦理公告、通知車主,經交通部限期辦理,屆期仍不遵行召回改正者。二、未依第十六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