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2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處罰: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提出召回改正計畫或辦理公告、通知車主,經交通部限期辦理,屆期仍不遵行召回改正者。二、未依第十六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回改正,屆期仍不遵行召回改正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