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4條 因汽車安全性經外國政府或廠商宣布召回改正,其同一批號進口至本國者,準用前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