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6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提出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經專業機構報請交通部核可後,應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回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