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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0條 …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三、董事會議事錄。四、扣除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當地金融機構。變更預定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3條 …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者,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4條 …案件。九、重大違規案件或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十、其他重大事件。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情形,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7條 …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規情事。二、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一千名以內。三、信用卓著且財務健全…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8條 …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申請前一年度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之排名。四、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五、預定代表人之資格條件符合第二項規定之…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9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條例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經濟部許可文件影本,將預定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及經濟部備查。屆時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代…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1條 …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2條 …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五年內無重大違規情事。二、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二百名以內。三、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3條 …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銀行基本資料。四、申請前一年度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之排名。五、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最近五年內是否有違…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4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應於許可設立分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下列程序:一、匯入專撥營業資金。二、檢送分行營業許可事項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分行營業許可事項。三、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分公司設立許可及辦理分公司登記,並取…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5條 …分送主管機關備查。五、分行之營業地址變動,應於事前報主管機關許可。六、分行經理變更前,應先檢具變更後之分行經理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6條 …銀行分行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7條 …低營業資金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前項專撥營業資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匯出;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擬增加匯入專撥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3條 …或陸資銀行依本辦法參股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與方式、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等項目。三、銀行基本資料。四、申請前一年度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之排名。五…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5條 …構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資料、文件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6條 …,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7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8條 …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轉讓股份或被投資金融機構減資者,得以其經主管機關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9條 …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情事。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五、變更銀行名稱。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2條 …發生變動成為陸資銀行者,該銀行應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敘明下列事項:一、股權結構變動之原因及變動後之情形。二、大陸投資人之名稱及其持股比率或出資額。三、大陸投資人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董事及人數。四、未來在…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3條 …力時,被投資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備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第三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投資許可。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該第三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指派擔任被投…
  23.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營運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24.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具設立許可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系統設備概況;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及查詢作業…
  25.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事業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26.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公司章程。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
  27.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營業執照後,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
  28.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營業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換發執照。
  29.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撤換相關經理人、暫停其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30.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行前,已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銀行間徵信資料者,視同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除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外,不受第四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