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設立及變更 第14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