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營業項目。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公司所在地。五、公告方法。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規定。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間職權之劃分。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