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轉讓股份或被投資金融機構減資者,得以其經主管機關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
但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許可者,不在此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8條
第78條
第78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