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解散或停止營業。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情事。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五、變更銀行名稱。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