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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條 船舶入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發航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載明航線、預定到達時間、吃水、船長、貨運種類、數量、船員人數、隨船人員人數、乘客人數、到達次一港及目的港等相…
  2.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條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之電腦設備與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機關或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者,船舶入、出港預報及相關資料得以電子資料傳送。前項電子資料經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電腦記錄後,視為資料已送達航港局、商港…
  3.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5條 船舶申請入港或出港,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向各有關機關辦理入出港手續,其預報入出港與實際入出港時間差距以四十八小時為限,逾時應重行申請。
  4.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6條 船舶到達國際商港前,應與港口信號台聯絡,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船席及通知後,始得入港。船舶到達國內商港前,應與港口信號台聯絡,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船席及通知後,始得入港。
  5.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7條 船舶入港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據實填具入港報告單,載明船舶入港目的及船況,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但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可自電腦設備即時查詢船舶入港動態者,不在此限。
  6.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8條 國際商港船舶出港經各有關機關查驗完畢後,應即出港,不得停留船席或滯留港內。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船席後,始得入港,並補辦相關手續。國內商港船舶出港經各有關機關查驗完畢後…
  7.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9條 船舶在港內應緩輪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或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及其他水上或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8.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9-1條 船舶於進港前或商港區域內,如遇所載危險物品洩漏或事故,且有危害海洋及環境污染、人身傷害、貨物爆炸、起火等影響港區安全之虞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主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應優先於船上進行必要處置。商港經…
  9.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事故,停止作業超過二小時,或裝卸完畢二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非營運船舶因加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修理等之原因消失超過二小時尚未出港,致影響船席調配時,…
  10.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港區內停泊非作業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將聯絡地址向停泊港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登記,依指定之船席停泊,並加強安全措施。船舶超過核准之滯港期限,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
  11.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經法院查封滯留港內之船舶,於撤銷查封或拍賣手續完成後,應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期限內出港或移至港外錨泊,逾期仍不出港者,得逕行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12.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港區內船舶拆解,應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區域或地點為之。
  13.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停泊船舶均應保持機動,最少應有三分之一船員分別駐留艙面及輪機兩部,並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負責,俾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下列停泊船舶駐留船員人數經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得不受前項駐留船員人數之限制:一…
  14.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按實際需要予以核定,並得隨時派員抽查之。
  15.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停航船舶留值船員,應將船舶狀況、氣象及臨時事故等分別詳實記載於航海及輪機日誌內,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抽查之。
  16.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停航船舶遇有颱風、惡劣天氣受劇烈震動或移動船位後,由船方督導船長督率留值船員施行全船詳細檢查,並作成書面報告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簽證,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並要求船長採取回應措施。
  17.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其艘數得視實際需要予以限制。前項船舶汰舊換新者,其舊船應予拆解或運離港區。
  18.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港區內之船舶及浮具,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違規載運人、貨或危險物品。二、強行攬載客、貨或違規載客遊覽港區。三、超出營運範圍或規定航行區域。四、非營運作業擅自停靠船舶外舷或在商船四週停泊及逗留。五、不遵照指定之區域停泊、裝…
  19.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從事下列作業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二、船舶進出船塢。三、從事燒焊或熔切。四、下水操練救生。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六、妨礙船舶航行及港埠作業設施。七、施放信號彈…
  20.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港區內之船舶裝卸貨物、拆解船舶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作業時,應將油料、廢水、廢棄物及垃圾等清除,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港區;不清除者,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代為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21.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紅燈於最顯明易見之處,警告他船不得靠近。
  22.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前條除貨櫃船外之船舶靠泊船席時,船艏應朝向港外方向,並不得下錨。但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所定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或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時,應於靠妥後立即…
  23.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載運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填具下列事項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方得作業:一、危險物品之分類、聯合國編號、品名、性質、數量及裝卸應注意事項。二、委託人姓名及電話號碼。三、現場作業主管…
  24.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過程安全及異常狀況聯繫。前項專責人員得由該公民營事業機構協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業者或其他業者協助指派。危險物品於公用碼頭裝卸時,應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指定之現場棧埠作業機構,指派一名乙級以上專責人員,負責確認裝卸…
  25.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完畢接管拆開後,應即儘速離開碼頭出港,或在指定地點停泊。其他船舶加油時,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26.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棧埠作業機構或船方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
  27.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裝載過境危險物品船舶,須進港再裝卸其他貨物或危險物品時,委託人應在委託單詳細註明該項過境危險物品之分類、聯合國編號、品名、數量、裝艙位置,並檢具過境貨物艙單一份,送棧埠作業機構備查。前項船舶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危險物品禁…
  28.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船舶自用或港區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港區時,應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
  29.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應聯繫港口信號台,並由信號台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30.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下列手續:一、補填入港報告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冊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二、遇難船舶應將海事報告書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簽證。三、船長應將船舶應備文書送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