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於儲放場所或專用碼頭裝卸時,應由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指派一名乙級以上專責人員,負責確認裝卸作業過程安全及異常狀況聯繫。
前項專責人員得由該公民營事業機構協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業者或其他業者協助指派。
危險物品於公用碼頭裝卸時,應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指定之現場棧埠作業機構,指派一名乙級以上專責人員,負責確認裝卸作業過程安全及異常狀況聯繫。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第35條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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