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 第三節 遇難或避難船舶 第47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應聯繫港口信號台,並由信號台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