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三節 遇難或避難船舶

條文:
第47~48條(共 2 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應聯繫港口信號台,並由信號台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下列手續:
一、補填入港報告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冊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
二、遇難船舶應將海事報告書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簽證。
三、船長應將船舶應備文書送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