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二章 船舶入出港 第7條 船舶入港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據實填具入港報告單,載明船舶入港目的及船況,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但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可自電腦設備即時查詢船舶入港動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