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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6條 本基金置監事三人,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會議。
  2.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7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3.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8條 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4.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9條 本基金捐助章程,由董事會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5.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
  6.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11條 本基金董、監事會因情勢變更,或本條例設置之目的已完成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
  7.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8條 …在此限。三、曾辦理華夏專案輔導貸款購宅或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者。四、已依本辦法承購零星餘戶並已中籤而未放棄,或已完成遞補者。前項情形如於依第二條所定之人員提出承購申請前發生者,國防部應拒絕申請;如於中籤後移轉所有權前…
  8.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6條 …建住宅社區工程總價,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於各年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所定上限。
  9.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10條 …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收入,得標金額為負值者,則由改建基金補足得標金額與得標投資人。
  10.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營舍及設施,加速辦理營區騰讓及興建,特設置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1.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12.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經專案核定之國軍管理使用不動產或財政部同意與國防部以地易地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土地作價撥充數。二、前款不動產之處分、收益或有償撥用得款。三、經專案核定國軍管理使用土地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遷移地點整地等…
  13.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二、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之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前項第一款所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不包含主要武器、戰備支援系統與裝備及其研發(製)、測試等具有戰備時…
  14.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參謀本部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常務次長、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政治作戰局局長、軍…
  15.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會任務如下: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本基金重大規章之審議。五、其他有關事項。
  16.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7.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其他短期票券。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本部定之。
  18.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1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19.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0.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21.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22.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整建之營舍及設施,於完工驗結、帳務審核無訛後,由本部指定所屬機關、學校、部隊為管理機關,並以公務用財產列管。
  23.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24.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第7條 …欠缺或不合規定者,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25.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第8條 申請案件經受理後,基金會應即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經認定符合補償條件者,應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核定補償金。
  26.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第9條 …權人領取者,應檢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託書。受託人如為臺灣地區人民,除委託書外,並應具備前項規定之文件及印章。
  27.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基金會定之。
  28.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3條 …申請補償事宜,得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董事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基金會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申請人…
  29.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5條 …者家屬主張之。前項補償金之標準、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基金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0.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7條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基金會申請審查,據以認定為受裁判者。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調查之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為受裁判者,並受理補償金請求及支付。第一項情形,基金會應於收受後六個月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