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10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標金底價得為正值或負值。得標金額為正值者,由得標投資人繳納,並列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收入,得標金額為負值者,則由改建基金補足得標金額與得標投資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