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