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1條 法規: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1-1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