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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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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7條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7條
法規: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7條
本
基金
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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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基金置監事三人,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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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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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促進國防有關工業加速整體發展,設國防工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一、自強救國捐獻及國內外公私團體或個人之捐贈款項。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助款。三、其他收入。
第3條
本基金用途如左:一、有關國防科技研究及發展之支出。二、有關引進國防與相關重工業及精密工業新技術之支出。三、有關配合國防需…
第4條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之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5條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
第6條
本基金置監事三人,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
第8條
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9條
本基金捐助章程,由董事會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10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
第11條
本基金董、監事會因情勢變更,或本條例設置之目的已完成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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