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