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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 58 頁- 行政電信法 第4條 電信事業之資產及設備,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 行政電信法 第5條 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負保護電信設備之責。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地方政府、軍、憲、警機關及人員應依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之請求,迅為防止或作救護之措施。
- 行政電信法 第6條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 行政電信法 第7條 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由電信總局訂定之。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於電信…
- 行政電信法 第8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
- 行政電信法 第9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 行政電信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所,造就電信人才;並得要求電信事業自其營業額提撥一定比例金額從事研究發展。
- 行政電信法 第11條 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第二類電信…
- 行政電信法 第1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
- 行政電信法 第13條 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籌設。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營業項目。二、營業區域。三、通訊型態。四、電信設備概況。五、財務結構。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七、收費…
- 行政電信法 第14條 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經評審核可或得標者,由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前,得命申請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者未依規定籌設或未依核可之計畫完成籌設者,交通部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
- 行政電信法 第1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經交通部核准: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者。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
- 行政電信法 第1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無差別待遇、網路細分化及成本計價之原則;其適用對象,由電信總局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應於…
- 行政電信法 第17條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許可之方式、條件與程序、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營運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
- 行政電信法 第18條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二、營業項目。三、營業區域。四、通訊型態。五…
- 行政電信法 第1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
- 行政電信法 第20條 …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交通部得依不同地區及不同服務項目指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為達普及服務目的,應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電信普及服…
- 行政電信法 第20-1條 電信網路使用之編碼、用戶號碼、識別碼等電信號碼,由電信總局統籌規劃及管理;統籌規劃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由電信總局公告之。前項電信號碼,非經電信總局或受電信總局委託機關(構)之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為維持電信號碼之合理、有…
- 行政電信法 第21條 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
- 行政電信法 第22條 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 行政電信法 第23條 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之費用。
- 行政電信法 第24條 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時,得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通信。
- 行政電信法 第25條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 行政電信法 第2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前項價格調整上限制,係指受管制電信事業之管制業務資費調整百分比,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減調整係數。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審核管理、各項資費之首次…
- 行政電信法 第26-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料。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
- 行政電信法 第2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 行政電信法 第28條 …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電信事業之營運未能確保通信之秘密或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善之。
- 行政電信法 第29條 電信事業提供用戶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用戶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
- 行政電信法 第3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 行政電信法 第3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其屬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者,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