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11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11條 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