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22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22條 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