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19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1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