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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6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應符合透明化、…
- 第17條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技…
- 第18條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申請人…
- 第19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
- 第20條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交通部得依不同地區及不同服務項目指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
- 第20-1條電信網路使用之編碼、用戶號碼、識別碼等電信號碼,由電信總局統籌規劃及管理;統籌規劃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由電信總局公告之。…
- 第22條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 第23條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
- 第24條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時,得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通信。
- 第25條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 第26條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前項價格調整上限制,係指受管制電信事業之管制業務資費調整百分比,不得超過行政…
- 第26-1條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二、拒絕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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