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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1條 …下列兩種:一、甲種引水人,指得在港埠沿海引領第十三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二、乙種引水人,指得在內河、湖泊引領第十四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
  2.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得甲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港埠沿海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本法規定停止執業處分者,得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執業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
  3.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取得乙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內河、湖泊領航未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本法規定停止執業處分者,得領航三千總噸以上之船舶。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執業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止…
  4.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7條 在強制引水區域之航行船舶,經航政機關核准僱用之長期引水人,應在引水人登記證書上註明領航船舶之公司名稱及航行區域或航線。
  5.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5條 引水人應於領航完畢後,將被領船舶名稱、國籍、吃水、登船地點及時間,在檢疫站或其他地點稽延時間、停泊時間及服務情形,逐項記載於引水紀錄單內,送由船長簽證後裝訂成簿,送請航政機關查驗蓋章,以憑考核。引水紀錄單格式由引水人辦事…
  6.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引水人領航船舶出入港口,應遵照港埠管理機關規定之碼頭或錨位停泊,如遇特殊情形,應於船舶進入港口時,請求港埠管理機關指定處所停泊。
  7.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8條 航政機關得視當地水域情況,規定特種船舶或超過一定噸位、長度之船舶應僱用兩名以上之引水人;該等引水人應會合後協同領航,不得分次登船。
  8.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送航政機關核定。引水人復業後,應限制其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至少三個月,並由引水人辦事處指派年資五年以上或最資深之引水人協助領航至少十二艘次。前項期間期滿且期間內未受警告處分者,得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9.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引水人在指定執業之引水區域內,遇有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不合格之引水人領航時,應立即報請航政機關令其解僱,並由合格之引水人接替其工作。
  10.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5條 引水人於領航途中,發現船舶遇險信號時,於不甚危害其所領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應立即請被領船舶之船長從速設法施救,並以最迅速方法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派船駛往救助。
  11.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引水人發現船舶遇險時,除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就其所知將該船之方位、吃水、船舶遭遇險難原因等詳為註明。
  12.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7條 引水人遇港務巡船駛近被領船舶,並欲靠登該船時,應立即使被領船舶配合或停駛。
  13.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50條 引水人領航船舶所收引水費,須依各該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並於領航完畢時,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將引水費全數繳清。
  14. 行政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船舶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15.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外國船舶:指非依中華民國法律註冊登記或列管之船舶,包括民用船舶、軍用船舶、公務船、潛水艇及其他潛水器。二、船舶所有人:指船舶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理人或營運人。三、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
  16.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3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停船或下錨後,應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17.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4條 …之新增或變遷,致影響航行安全者,航政主管機關應隨時公告。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發現海上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或變遷致影響航行安全者,船長應即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報告。
  18.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遵守中華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避免造成污染。
  19.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備置海洋污染防止證明書。
  20.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發生海難事故者,船長應即將下列事項,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一、案由。二、發生時間及地點。三、船舶資料,包括船名、國籍、船長、船舶所有人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與住所。四、污染及災害情形。五、已採及…
  21.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發生沉船或擱淺事件,其船舶所有人應儘速清(移)除其沉沒或擱淺船舶、物質或漂流物,並依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漁業主管機關通知辦理。
  22.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9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漁具妥為收藏,不得置入水中,並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前項行為之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漁業主管機關執行。
  23.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未經許可,不得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及水文測量活動。前項行為之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執行。
  24.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除中華民國電信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許可,不得廣播或干擾中華民國通訊系統。前項作業之監督及管理,由交通部為之。
  25.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核動力船舶或載運核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者,應持有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原子能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通過:一、船名及國籍。二、核動力反應爐功率與所用核子燃科或載運核物質之名稱、…
  26.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3條 載運有害物質之外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者,應持有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通過:一、船名及國籍。二、載運物質、種類及數量。三、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四、航…
  27.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國防部:一、船名及國籍。二、船型。三、編號。四、噸位。五、呼號。六、敵我識別型碼。七、通訊方法。八、通訊頻…
  28.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5條 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一、船名及國籍。二、目前船位。三、船速。四、執行之公務。五、目的港。
  29.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一、發生內亂戒嚴,須防止外力介入。二、與外國發生武裝衝突或敵對狀態。三、發生海上緊急危難。四、武器系統研發試驗。五、作戰演訓。六、建構國防機密工程。七、其他有關國…
  30.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