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5條 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一、船名及國籍。二、目前船位。三、船速。四、執行之公務。五、目的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