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國防部:一、船名及國籍。二、船型。三、編號。四、噸位。五、呼號。六、敵我識別型碼。七、通訊方法。八、通訊頻率。九、船長姓名。十、船載人數。十一、是否配載飛機。十二、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十三、航行路線。前項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國防部應通飭所屬,全程監控。